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6-26 10:15:36
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庞大,财力相对薄弱,在实际操作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需分担部分费用,以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入288亿元,其中农村153亿元。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是否能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草案原来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草案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两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去“……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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